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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

2022-01-15 11:46:45

国网(基建/2)174-2014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司基建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和建全基建技术管理机制,提高基建技术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基建技术标准化管理、设计管理、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施工技术及装备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基建技术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投资合理、运行高效”的原则,以科技进步为引领,以标准化建设成果为载体,加强设计管理,加强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提升工程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基建技术管理总体工作,制定公司基建技术管理制度及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的基建技术管理工作,并考核及评价;

(三)指导、监督技术专业支撑单位的基建相关技术工作,并考核及评价。

第六条  国网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负责特高压工程技术管理。

第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基建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相关基建技术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指导、监督地市供电企业的基建技术管理工作,并考核及评价;

(三)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技术专业支撑单位的基建相关技术工作,并考核及评价;

(四)提出基建技术标准修订需求。

第八条  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基建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相关基建技术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监督、评价所管辖输变电工程参建单位对基建技术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级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经研院”)负责执行基建技术管理相关规定,参与基建技术标准、标准化建设成果、基建新技术的研究和制(修)定,并在工程设计和设计评审中应用。

第十条 各级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负责执行基建技术管理相关规定,参与基建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基建新技术研究。开展电网核心技术研究、关键设备研制、设备检测和工程调试。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负责执行公司相关基建技术管理制度及规定,监督、指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基建技术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建技术标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技术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等标准化建设成果管理和基建技术标准管理。

第十三条 通用设计包括变电站(换流站)通用设计和输电线路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包括变电站主要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

第十四条 建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等标准化建设成果目录。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应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等标准化建设成果。

第十六条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开展基建技术标准制(修)定工作,加强过程管控,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滚动完善机制。技术成熟、适用范围广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应及时纳入标准化建设成果,具备条件的可形成技术标准。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设计管理主要包括设计质量全过程管理(设计策划、技术问题协调、设计质量评价)、设计竞赛管理、设计评优管理和设计资信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推行设计策划工作。在初步设计前开展项目设计策划,落实基建技术管理有关要求,指导规范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设计技术问题沟通汇报机制。针对输变电工程安全运行、关键性能、设备选型、智能化技术、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定期发布《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控制技术问题清单》。

第二十一条 开展设计质量评价工作。对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进行全过程设计质量评价。工程设计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计质保金,评价结果与设计质保金支付挂钩。

第二十二条 依托输变电工程组织开展设计竞赛。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对获奖单位予以表扬,并推广应用设计竞赛创新亮点。

第二十三条 开展输变电工程优秀设计评选工作。对获奖单位予以表扬,并统一推荐参加电力行业优秀工程设计项目评选。

第二十四条 开展工程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工作。对专业资质、技术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量化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主要包括依托工程基建新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和基建新技术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新技术研究实行计划管理,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加强过程管理,提高成果质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程设计新技术应用实施目录和施工新技术应用实施目录。按照推广应用类和成果发布类,纳入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基建新技术研究成果、基建类科研成果及其他工程设计、施工创新成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程实际,结合新技术适用条件,积极推广应用基建新技术。对成果发布类进行专题论证,经公司批复后使用。


第六章 施工技术及装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技术及装备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技术、施工装备、调试技术和信息技术。

第三十条 按照建设电网要求,以“先进性、专业化、标准化、系列化”为总体原则,形成施工技术、装备能力,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根据特高压工程和智能电网建设需要,建立施工技术及装备创新研究需求框架,及时纳入公司科技研究计划。

第三十二条 实施重大施工装备集约化配置、市场化租赁。建立施工装备租赁平台,提高施工装备利用效率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施工调试体系,开展智能电网施工调试技术研究,加强调试单位资格专业管理,加强调试人员培训和装备配置。


第七章 宣贯培训与检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开展基建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化建设成果、新技术成果等宣贯、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基建技术管理逐级评价机制,对基建技术管理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基建技术管理工作纳入同业对标等评价考核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司基建技术管理体系框架

          2.基建技术管理流程


附件1

公司基建技术管理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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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基建技术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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